今日热讯:重庆南川法院:3个案例释明电商购物三倍赔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唐颖 吴东阳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梳理分析2020年以来判决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非食品类)的数据显示,62.5%的案件原告诉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其中60%得到法院支持。在各大电商平台“6·18”年中大促来临之际,南川区法院用3个真实案例释明电商购物三倍赔偿。
【资料图】
经营者虚假宣传 消费者起诉获赔
祝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从某户外用品公司购买鱼竿两只,商品信息显示:“4H超轻28调7.2米鱼竿净重为140克,5H28调偏19调6.3米净重为143克。”祝某收到商品后实际测量发现,4H超轻28调7.2米鱼竿净重为200克,比商家宣传的重量多出60克,误差约43%;5H28调偏19调6.3米净重为200克,比商家宣传的重量多出57克,误差约40%。祝某诉至法院请求某户外公司退款并按照价款三倍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某户外用品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某户外用品公司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购买商品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属于“消费者”
李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以1.3万元购得一台蒸汽洗车机,用于洗车场洗车经营。收货后,李某发现该洗车机无法达到所宣传的使用效果,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买涉案蒸汽洗车机的目的是洗车经营,而不是生活消费,李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一次性销售闲置物品不属于“经营者”
陈某通过某二手网络购物平台以3850元价格向涂某购买二手平板电脑一台,收货后发现平板电脑与涂某描述的质量信息不符,存在严重瑕疵。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涂某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在二手网络平台销售个人闲置的平板电脑一台,属一次性销售。涂某与陈某之间是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涂某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者,陈某主张三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